【養老服務扶持政策】平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平頂山市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平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平頂山市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
平政辦〔2024〕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高新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決策部署,逐步拓展基本養老服務內容,到2025年,實現基本養老服務制度體系基本健全,基本養老服務對象、內容、標準等清單不斷完善,主動響應和保障機制基本建立,基本養老服務體系覆蓋全體老年人,經市政府同意,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建立服務響應機制
建立綜合評估制度,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將評估結果作為老年人享受相關補貼、接受基本養老服務的參考依據。推動評估結果全市范圍互認、各部門按需使用。健全主動發現機制,依托市大數據平臺,推動跨部門數據歸集共享。整合利用老年人相關信息,建立困難老年人精準識別和動態管理機制。建立統計調查制度,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開展基本養老服務統計監測工作,定期發布統計數據。
二、完善服務保障制度
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貫徹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調整機制。開展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納入救助范圍。建立照護保障制度,推動建立長期照護保障制度,積極爭取長護險制度試點建設。完善醫養結合服務的醫保配套政策,合理確定醫保費用結算標準和方式,科學核定養老機構舉辦的醫療機構醫保限額。完善資金保障機制,建立基本養老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將基本養老服務經費按規定列入財政預算。加大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社會工作、人員培養等方面的政府購買服務力度。
三、健全服務設施體系
強化規劃引領作用,落實人均用地標準要求,制定推動養老服務設施發展的整體方案并編制專項規劃,形成養老服務設施網絡,并將其納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推進多方參與建設,推進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改造升級,加強光榮院和殘疾人托養照護機構建設。鼓勵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所屬培訓療養機構轉型為普惠型養老服務機構。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養老機構。完善城鎮、農村養老設施網絡,落實養老服務設施與新建住宅小區“四同步”機制。依法依規通過政府回購、租賃、改造等方式因地制宜達標補建養老服務設施。將農村養老服務納入鄉村振興戰略,建設縣、鄉、村三級銜接的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網絡,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社會力量建設農村幸福院、鄰里互助點等村級養老服務設施。實施適老化改造,加快與老年人密切相關領域的適老化改造和無障礙建設,鼓勵開展無障礙環境認證。積極推進已建成的多層住宅、公共場所按有關規定加裝電梯。鼓勵社會化機構為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改造服務。加強信息無障礙建設,降低老年人應用數字技術的難度,保留線下服務途徑。
四、提升服務供給水平
強化養老機構保障,增強公辦養老機構兜底功能,堅持公益屬性,研究制定推進公辦養老機構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公辦養老機構入住管理制度,明確老年人入住條件和排序規則。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優化養老服務機構建設補助、運營補助等政策。拓展居家養老服務,建設線上智慧服務設施,整合線下資源,開展為老服務。支持物業、家政服務企業開展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增強家庭照護能力,加強家庭照護者培訓,將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照護培訓納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目錄。完善殘疾人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制度,推行康復輔助器具社區租賃。推動醫養康養融合,支持醫療衛生機構提供居家醫療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醫療救治、康復護理、生活照料等服務。鼓勵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開展協議合作,推動部分一二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養老機構向醫養康養聯合體機構轉型,建立醫療、康復、護理雙向轉診機制,為老年人提供治療期住院、康復期護理、穩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寧療護一體化的健康和養老服務。
五、強化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市、區)要將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民生實事項目績效評估范圍。充分發揮各級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指揮部或聯席會議機制牽頭協調作用,統籌推動解決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切實落實責任。
(二)加強監督考核。由市民政局牽頭對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監督考核。各縣(市、區)要強化基本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建立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不斷提高基本養老服務供給效率和質量。
附件:平頂山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
2024年4月30日
平頂山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
服務對象 | 服務項目 | 服務內容 | 服務 類型 | 服務標準 | 支出責任 | 牽頭 部門 | |
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老年人 | 1 |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為符合條件的參保退休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 | 物質 幫助 | 按照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 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2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 為符合條件的參保對象提供參保經辦服務,給予繳費補貼,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 物質 幫助 | 按照省關于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執行 | 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對繳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繳費補貼。省提高的基礎養老金部分和繳費補貼由省財政與市、縣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分擔比例按照省與市縣、市與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分擔辦法執行。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出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稅務局 | |
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為轄區內65周歲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等服務,提供1次中醫體質辨識和中醫藥保健指導 | 照護 服務 | 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 所需資金從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中支出。中央財政、省財政與市、縣級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地方負擔部分分擔比例按照省與市縣、市與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分擔辦法執行 | 市衛生健康委 |
4 | 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 | 為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綜合評估,加強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與健康狀況評估的銜接 | 照護 服務 | 按照老年人能力評估規范及相關辦法執行 | 市、縣級政府負責 | 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委 | |
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5 | 高齡津貼 | 為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 | 物質 幫助 | 按照省高齡津貼制度相關規定執行,當前標準為 80—90歲、90—99歲和百歲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別不低于50元、100元和300元 | 市、縣級政府負責。除省級補助外,剩余部分由市、縣級負擔,其中,市本級和市內五區按5∶5負擔,各縣(市)和石龍區自行負擔 | 市民政局 |
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老年人 | 6 | 最低社會保障 | 將符合條件的老年人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 物質 幫助 | 按照國家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省社會救助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 所需資金從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支出。縣級政府負責,除中央和省級適當補助外,市級對市內五區、石龍區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低保對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齡、失能、殘疾老年人,特困人員中的老年人。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低保邊緣、支出型困難等經濟困難家庭老年人 | 7 | 養老服務補貼 | 采取多種補貼方式,為服務對象提供養老服務 | 物質幫助 | 原則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標準執行,具體標準由縣級政府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自行制定。特困人員按現行政策執行 | 縣級政府負責。市級根據財力狀況和市與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等因素確定 | 市民政局 |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現階段重點保障納入分散特困供養范圍的失能、高齡、殘疾老年人家庭,有條件的地方可將改造對象范圍擴大到低保對象中的失能、高齡、殘疾老年人家庭等 | 8 | 家庭適老化改造 | 按照相關標準,分年度逐步為服務對象提供家庭無障礙改造服務 | 照護服務 | 根據國家實施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導意見執行 | 縣級政府負責。省財政統籌中央下達及省級彩票公益金等資金給予適當補助,市級對市內五區給予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9 | 特困老年人分散供養 | 對選擇在家供養的特困老年人,由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分散供養,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 照護服務 | 按照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標準原則上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執行。照料護理標準根據全護理、半護理和全自理護理類型分別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1/3、1/6和當地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執行 | 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從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支出。縣級政府負責,除中央和省級適當補助外,市級對市內五區、石龍區給予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10 | 特困老年人集中供養 | 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老年人,由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 照護服務 | 所需資金按原渠道從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支出。縣級政府負責,除中央和省級適當補助外,市級對市內五區、石龍區給予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
低保對象中經民政部門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低保邊緣、支出型困難等經濟困難家庭中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對既符合老年人護理補貼條件又符合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條件的殘疾老年人,可擇高申領其中一類護理補貼 | 11 | 護理補貼 | 為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護理補貼 | 物質幫助 | 原則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標準執行,具體標準由縣級政府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制定 | 縣級政府負責。市級根據財力狀況和市與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等因素確定 | 市民政局 |
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2 | 家庭養老支持服務 | 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參加照護培訓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 照護服務 | 具體補貼標準由縣級政府明確 | 市、縣級政府負責。所需資金從當地就業補助、職業技能提升行動等專項資金中支出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 | 13 | 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集中供養 | 對老年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進入老年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養、醫療等保障 | 照護服務 | 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省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實施意見等相關規定執行 | 中央和省、市、縣級財政共同承擔 |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市衛生健康委 |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殘疾老年人 | 14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殘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低收入殘疾人及其他困難殘疾老年人;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且需要長期照護的重度殘疾老年人提供護理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擴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殘疾老年人或其他殘疾老年人 | 物質幫助 | 按照國家和省關于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相關規定執行。當前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 | 市、縣級政府負責。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分擔辦法按照省與市縣、市與縣(市、區)共同財政事權支出責任分擔辦法執行 | 市民政局、市殘聯 |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老年人 | 15 | 康復輔具適配 | 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提供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提供康復輔具社區租賃服務 | 照護服務 | 按照我市殘疾人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各地研究確定當地財政補貼標準 | 市、縣級政府負責 | 市殘聯、 市民政局 |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老年人 | 16 |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老年人社會救助 | 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老年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 物質幫助 | 對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老年人實施主動救助、生活救助、醫療救治、教育矯治、返鄉救助、臨時安置等救助服務 | 所需資金從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支出。市、縣級政府負責,中央和省級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等群體中的老年人 | 17 | 醫療救助 | 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參加省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由其困難身份認定所在縣(市、區)財政全額或定額補貼,并給予醫療救助 | 物質幫助 | 資助參保和醫療救助標準按照省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執行。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參保;定額資助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中的老年人,原則上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標準執行;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資助參保標準按照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政策規定執行 | 所需資金從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中支出。中央和省、市、縣級財政合理安排資金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予以補助 | 市醫療保障局 |
獨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殘、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 18 | 探訪服務 | 面向服務對象提供上門探訪關愛服務 | 關愛 服務 | 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探訪關愛服務,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護、權益維護等服務 | 市、縣級政府負責 | 市民政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殘聯 |
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 | 19 | 優先享受機構養老 服務 | 同等條件下優先入住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失獨家庭老年人由政府兜底入住養老機構 | 照護 服務 | 按照公辦養老機構入住管理制度執行 | 各級政府負責實施 | 市衛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
特殊困難老年人 | 20 | 照護服務 | 為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入住機構照料護理、居家生活照料等養老服務 | 照護 服務 | 依托政府興辦的養老服務場所提供服務,收費標準體現公益性 | 縣級政府負責 | 市民政局 |
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老年人 | 21 | 發放臨時救助金 |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 物質 幫助 | 按照國家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省社會救助制度相關規定執行 | 所需資金從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支出。縣級政府負責,除中央和省級適當補助外,市級對市內五區、石龍區給予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22 | 老年人文化娛樂服務 | 參觀景區、公園、公共博物館(院)、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等 | 物質 幫助 | 老年人免費進入公園、公共博物館(院)、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等;進入依托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實行門票免費 | 市、縣級政府負責 | 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23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城市公共交通費用減免 | 物質 幫助 | 我市戶籍及持有我市居住證的老年人免費乘坐市內公交車 | 市、縣級政府負責 | 市交通運輸局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24 | 就醫便利 服務 | 所有醫療機構為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掛號、就醫等方面的便利服務 | 照護 服務 | 所有醫療機構為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提供掛號、就醫等方面的便利服務 | 縣級政府負責 | 市衛生健康委 |
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25 | 公證服務 | 對經濟困難且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申辦公證,減免公證費 | 物質 幫助 | 按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 市、縣級政府負責 | 市司法局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26 | 法律訴訟服務 | 為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養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醫療費等向人民法院起訴、交納訴訟費用有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免收、減收或者緩收訴訟費用,并告知當事人可依法申請法律援助 | 物質 幫助 | 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章“司法救助”確定屬于免交、減交、緩交情況 | 市、縣級法院負責 | 市中級法院 |
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 | 27 | 計劃生育各項獎勵扶助金 | 對各類型計劃生育家庭發放獎勵扶助金 | 發放現金 | 分別按照獎扶對象類別的標準發放獎勵扶助金 | 所需資金從計劃生育專項補助資金中支出,中央、省、市、縣級按照相應比例共同承擔 | 市衛生健康委 |
子女為我市戶籍的外地老年人 | 28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 | 關愛 服務 | 可以將戶口遷移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子女處 | 縣級政府負責 | 市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