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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石龍區民族宗教事務服務中心行政執法權責清單

來源: 發布時間:2022-05-01 瀏覽次數:

  平頂山市石龍區民族宗教事務服務中心行政執法權責清單

職權類別:其它職權                                          服務電話:   0375-2527135 

序號

職權名稱

實施依據

1

宗教團體審查登記

《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2005730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七條:“成立宗教團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后,向同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2

宗教教職人員備案

《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

職權類別:行政處罰

序號

職權名稱

實施依據

1

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處罰

《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

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處罰

《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九條第一款:“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獻的處罰

《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六十九條第二款“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公安、民政、建設、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違法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處罰

 《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國土、規劃、建設、旅游等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造像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5

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處罰

  《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2005730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二十九條:“假冒宗教教職人員主持宗教活動、進行非法傳教活動、利用宗教進行詐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為:《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四條“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擅自舉辦宗教培訓班的處罰

《河南省宗教事務條例》(2005730日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二十八條:“擅自舉辦宗教培訓班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7

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處罰

《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二條第二款:“投資、承包經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工商、規劃、建設等部門責令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證書,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8

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處罰

《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七十一條:“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職權類別:行政檢查

序號

職權名稱

實施依據

1

對宗教活動場所的監督檢查

《《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6號)第二十七條:“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情況,建立和執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檢查。”

職權類別:行政確認

序號

職權名稱

實施依據

1

變更民族成份

《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公安部第2號令)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提出申請;(二)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對變更申請提出初審意見,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退回,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對符合條件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審批。對于十個工作日內不能提出初審意見的,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三)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申請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批意見,并反饋給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四)縣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應當在收到審批意見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告知申請人。審批同意的,并將審批意見、公民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抄送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五)公安部門應當依據市級人民政府民族事務部門的審批意見,嚴格按照公民戶籍主項信息變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公民民族成份變更登記。”

  《河南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第二條第二款:“公民的民族成份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門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