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石龍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石龍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平龍政〔2023〕60號
- 索引號
- 11410404MB0Q071344/2023-00013
- 發布日期
- 2023-09-29
- 有效性
- 主題分類
- 區政府文件
- 體裁分類
- 服務對象
- 全社會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石龍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23年9月17日區六屆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9月25日
石龍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區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在區委領導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政府職能
第三條 區政府實行區長負責制,區長領導區政府的工作。副區長協助區長工作。
副區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區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副區長實行工作互補制度,因外出、休假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履職的,由互補的另一方代行出席會議、參加活動、公務接待、處置突發事件等職責,代行審簽緊急公文。
區長離平期間,受區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區長主持區政府工作。
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在區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區政府的日常工作。
區政府各部門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主要負責人實行黨政分設的,按相關規定執行。區政府各部門在區政府領導下,根據法律法規和區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履行行政職責。
第四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完整、準確、全面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緊抓構建新發展格局戰略機遇,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三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五條 區政府要自覺接受區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區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區政府各部門要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區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區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監督。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區政府報告。
區政府要自覺接受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監督;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依法全面審查被復議行政行為,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區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執行區政府的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堅持合法性與合理性相結合,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努力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暢通社情民意收集渠道,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和民主決策
第六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全面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智能高效、廉潔誠信、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建立健全區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加強對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七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財政重大投資,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等,由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區政府各部門提請區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涉及下級或基層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并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民意調查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重大決策草案提交區政府討論前,應當由區政府法律顧問和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實施情況,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八條 依法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嚴禁越權發文、嚴格制發程序。重要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依法依規執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向社會公開發布等程序。
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評估論證。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需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涉及企業和特定群體、行業利益的,應當充分聽取企業、人民團體、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全面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明確審核范圍,統一審核標準,強化審核責任。行政規范性文件未經審核或經審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請審議決定,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健全動態清理工作機制,常態化開展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嚴格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區司法局負責對區政府各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審查中發現存在與上位法抵觸、規定不適當或超越權限、程序違法的,應當依法責令糾正,或者由區政府予以改變、撤銷。
第九條 區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利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十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法律法規、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區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以及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加強政策解讀,堅持政策文件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起草、審簽、部署制度,注重采取圖表視頻、在線訪談、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方式,解疑釋惑增信,穩定社會預期。
健全政府新聞發言人工作機制,落實回應責任,及時回應涉及公眾關切、影響社會預期和突發公共事件等重點事項;對涉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政務輿情,有關街道辦事處和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跟進,5小時內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平臺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并根據事態發展持續發布權威信息。
第六章 公文處理
第十二條 各部門、各單位向區政府報送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嚴格遵循行文規則和程序。行文應當確有必要,講求實效;未經批準不得越級行文,不得多頭報文;請示應當一文一事,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與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區政府審批;報告中不得夾帶請示事項。
對各部門、各單位報送區政府審批的文件,區政府辦公室要切實履行審核把關責任,提出明確辦理意見。對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事項,分管領導要主動加強協調,取得一致性意見或提出傾向性建議。公文及辦理意見由區政府辦公室按照區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區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區政府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區長審批。
第十三條 區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下發的意見、通知,向區人大或區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報告,向市政府、區委報送的上行文,與市政府各部門等不相隸屬機關商洽重大政策性事項的文件,人事任免文件,由區長簽署或簽發。以區政府名義制發的其他公文,由副區長按分工簽發。區政府有明確要求的,屬于綜合性、全局性事項的,或副區長認為必要的,報區長簽發。擬發公文涉及多個部門需征求分管副區長意見的,由主辦單位報相關副區長審示后,按程序報區長簽發。
以區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涉及區政府工作的公文,經分管副區長審簽后,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必要,報區長簽發。
第十四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持續精簡文件。加強發文統籌,從嚴控制發文數量、發文規格和文件篇幅。屬部門職權范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凡法律法規規章已作出明確規定、現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適用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分工方案原則上應與文件合并印發,不單獨發文。
第七章 會議制度
第十五條 區政府實行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制度,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會議。
區政府全體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各組成部門負責人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根據議題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
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召集和主持。根據議題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
區長辦公會議由區長或區長委托有關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區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與會人員根據會議議題和主持人的要求確定。
第十六條 提交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主持召開的區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由區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經分管副區長審核后,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報區長審定。副區長主持召開的區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區政府辦公室承辦科室提出擬辦意見,經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后,由副區長事前報區長審定。
區長主持召開的會議,原則上不得請假。副區長和參會單位主要負責同志要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確保按時參加。副區長因故不能參會的,向區長請假;其他人員不能參會的,向區長請假,并履行報備手續。不能參加副區長主持召開的會議需請假的,須由本人向分管副區長報告。
區政府全體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均編印會議紀要,由區政府辦公室承辦科室起草,按程序審核后報區長簽發。區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編印會議紀要,并按規定程序報區長簽發。
第十七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持續精簡會議,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和時間,改進會風,聚焦解決實際問題。政府系統全區性會議應當盡可能采用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要減少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陪會,通知主要負責人參會的,須報區長批準。
嚴控以區政府或區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名義召開的全區性工作會議。貫徹國家部委和省、市直部門召開的行業性會議精神,由區直部門召開會議安排部署,區長、副區長不參加會議。
區政府部門聯席會議由區政府確定工作牽頭單位和聯席會議召集人,召集成員單位研究相關工作,重要事項形成的意見報分管副區長審定。分管副區長一般不參加聯席會議。
第十八條 區長的公務活動由區政府辦公室統籌組織。區政府辦公室或主辦單位提出擬辦意見,經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呈區長審定。
副區長出席會議、公務活動需報區長審批的,由區政府辦公室對口服務科室提出擬辦意見,經區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后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由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簽報區長、分管副區長。
未經區長批準,副區長不出席各種節會、展會和節慶活動,不出席非兼職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不出席各類剪彩、奠基活動和慶祝會、紀念會、表彰會、博覽會、研討會及各類論壇等。
第八章 工作落實
第十九條 區政府要自覺對標對表,堅決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區各項決策部署,堅持系統觀念,加強研究部署,壓實主體責任,強化跟蹤督辦,及時報告進展,確保見到實效。區政府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抓落實,指導、推動、督促分管領域和部門,加強協調推進,確保政令通暢、令行禁止。
區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履職盡責,主動擔當作為。對區政府各類會議決定事項、區政府領導同志的批示事項,一般情況下要在7日內辦理完畢并反饋。對年度重點工作、重大項目和一些復雜問題,要及時上報推進情況。
區政府辦公室統籌抓好區政府各項工作的督促落實。區委區政府督查局負責區長批示和交辦事項,《政府工作報告》重點任務、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等重點工作的督促落實,并及時將工作落實情況向區長報告。區政府辦公室各對口服務科室負責分管副區長批示和交辦事項的督促落實,并及時將工作落實情況向區政府分管副區長報告。
第九章 工作紀律和自身建設
第二十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自身建設。要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省、市、區貫徹落實辦法,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區政府領導同志要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切實抓好分管領域和部門的廉政建設。
第二十一條 區政府定期組織開展專題學習,學習活動由區長主持,區政府領導同志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學習主題由區長確定,重點圍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指示
要求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等,學習采取領導同志自學交流、集體研討、部門負責人匯報或專家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切實增強知識本領、提升履職能力。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大興調查研究之風,深入群眾、深入基層,多到困難多、情況復雜、矛盾尖銳的地方開展實地調研,掌握實際情況,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決問題。要積極為基層服務,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十三條 區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各項工作紀律,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區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區政府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區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區政府領導同志考察調研、出席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要求,減少陪同人員,簡化接待工作,規范新聞報道。區政府領導同志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單行本,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字、作序,特殊情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報批。區政府組成人員代表區政府發表講話和文章,個人發表署名文章,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區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離平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區長,由區政府辦公室通報區政府其他領導同志。各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同志工作日外出,須提前向區長請假,并按程序報備;區政府組成部門、直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工作日外出,須經分管副區長同意后書面報區長批準,并按程序報備。法定節假日外出的,須按程序履行報備手續。
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二十四條 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區政府和各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以本規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