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救治管控工作,維護患者健康權益,避免肇事肇禍案(事)件發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綜治辦等部門關于加強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4〕158號),經區政府常務會研究,設立石龍區精神障礙患者入院診療專項救助資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項救助資金的設立
石龍區財政每年安排30萬元,設立精神障礙患者入院診療專項救助資金,用于精神障礙患者的住院救治,不得用于其他醫療處置費用。
二、專項救助資金使用對象
1.危險性評估在3級以上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
2.有肇事肇禍傾向的精神障礙患者;
3.家庭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
4.無監護人或監護人不能履行監護責任的精神障礙患者;
5.其他經認定需要入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
三、專項救助資金管理使用
區衛健委負責專項救助資金的牽頭管理,組織公安、殘聯、醫保、街道以及專家對需使用專項救助資金入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共同認定,對街道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核,報區政府主管領導審批。街道負責協調轄區內精神障礙患者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區醫保局負責入院救治的精神障礙患者的基本醫療報銷事宜,區財政局負責入院救治的精神障礙患者基本醫療報銷后剩余部分的資金支付。
四、專項救助資金使用流程
1.專項救助資金申請:需入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經身份審核認定后,由所屬街道填報《石龍區精神障礙患者入院診療專項救助資金使用申請表》,并提交患者身份證復印件、醫療保險卡復印件,報區衛健委備案。
2.入院治療費用的報銷:精神障礙患者入院醫療費用,在定點精神衛生專業醫療機構進行基本醫療保險“一站式”結算報銷。
3.專項救助資金審批:入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出院材料經區衛健委初審后,由衛健委填報《石龍區財政資金撥款審批表》,經主管區長審批后,報財政部門審核、撥付。
4.專項救助資金撥付:入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剩余部分,由專項救助資金給予資助,財政每半年對定點醫療機構統一結算支付一次。對住院前核實購買有商業醫療保險的住院患者,由家屬辦理商業保險報銷后,剩余部分進行救助報銷。
五、專項救助資金的監管
為確保專項經費安全有效、規范運行,區審計局對專項救助資金的申請、使用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審計檢查,強化監管。
2024年8月19日
石龍區精神障礙患者入院診療專項救助資金使用申請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