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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關于推進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教辦〔2010〕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推動各地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等教育機構(以下簡稱中小學)的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加強和改進學校管理,促進依法治校,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中小學實際,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意義
全面推進中小學信息公開,是貫徹落實《條例》、全面推進教育系統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必然要求,是深化校務公開、促進依法治校、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是接受群眾監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努力構建和諧校園,辦好人民滿意教育的重要內容。我國中小學數量眾多,地域區域特征明顯,其教育教學等工作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做好中小學的信息公開工作,關系到中小學的教育教學質量和管理水平,關系到人民群眾對教育工作的滿意度,關系到教育系統信息公開工作的整體成效。各地中小學要切實提高對信息公開重要意義的認識,牢固樹立依法公開的觀念,不斷增強做好信息公開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開展宣傳和培訓活動,加強對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把信息公開作為一項長期工作抓出成效。
二、準確把握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認真貫徹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中小學在辦學或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意見的要求,在相應的范圍內公開。
中小學公開信息要堅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體現及時、準確、規范的要求,努力將信息公開與日常教育教學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規范學校管理,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的制度機制。中小學要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的制度規范,確保信息公開各項工作有章可循。
——要建立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責任制。中小學校長作為信息公開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加強對本校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要落實專人或機構承擔信息公開的各項具體工作,結合學校實際,采取多種有效措施,努力提高信息公開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要建立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凡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公開可能危及校園安全穩定的信息,中小學不得公開。但是經個人同意公開或學校認為不公開可能會對公共利益造成影響的個人隱私等信息,可以予以公開。中小學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發現不利于校園安全穩定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要在職責范圍內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或報請上級主管部門予以澄清。
——要建立信息主動公開工作機制。制作信息時或者獲取信息后,要及時明確該信息是否應公開。確定公開的,要明確信息的名稱、生成日期、公開受眾等;確定不予公開的,要說明理由;難以確定是否公開的,要及時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定。
——要建立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機制。本校教職工因自身教學、科研、生活等特殊需要,本校學生家長因行使子女監護權的有關需要,向中小學申請獲取相關信息時,中小學要及時予以答復。不能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要為他們了解相關情況提供便利。對于社會公眾向學校提出的建議、咨詢等,中小學要認真予以回復。
(三)認真做好重要信息的主動公開工作。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中小學要重點主動公開下列信息:
1.學校基本情況,包括歷史沿革、辦學性質、辦學地點、辦學規模、辦學基本條件、機構職能、聯系方式等;
2.學校現行規章制度以及辦事流程;
3.學校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4.學校招生的計劃、范圍、對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和評優獎勵辦法,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報考條件、錄取辦法,獎學金、助學貸款、助學金、勤工儉學和學費減免的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和結果;
5.學校收費的類別、項目、標準、依據、范圍、計費單位和批準機關以及監督電話;
6.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有關規定,教學與科研成果評選,課程設置方案與教學計劃及執行情況;
7.學校教職工招聘、職稱評聘、職務晉升、評優的條件、程序、結果及爭議解決辦法,績效考核及績效工資分配辦法,教師培訓等師資建設情況;
8.學校數量較多的物資采購、基本建設與維修、房產承包與租賃等的招投標結果及實際執行情況;
9.學校經費收支情況,學校資產和受贈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10.學生住宿、用餐、組織活動等服務事項及安全管理情況,自然災害、傳染病等涉及師生安全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及處置情況;
11.其他應當主動公開的情況。
(四)積極探索信息公開的有效形式。中小學公開信息要優先利用學校網站。尚不具備單獨設立學校網站條件的,要通過上級主管部門的網站公開信息。要綜合利用校長信箱、公告欄、電子顯示屏、校內廣播電視等載體,增強公開實效。
中小學要將與學生有關的基本制度規定進行匯總,在新生入學報到時發放,或通過召開家長會、發送書面通知、信函等方式將重要信息告知學生家長。
對涉及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要通過校務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教職工大會、學生家長會等形式聽取意見。
三、切實加強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五)建立健全信息公開的管理體制。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推進、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的信息公開工作。
(六)不斷完善信息公開的保障措施。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條例》和本意見制定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細則或辦法,科學界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在實施信息公開工作過程中各自應負的職責。要加強組織領導,開展分類指導,做好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加強義務教育教師隊伍建設、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遏制中小學擇校和亂收費、提高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強化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等社會普遍關注的信息的公開,逐步規范中小學信息公開的范圍、內容和程序。
要在部門網站上開設“中小學信息公開專欄”,指導所轄中小學及時公開信息,積極為中小學開展信息公開工作創造條件。要將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有關工作正常進行。要將中小學開展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納入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及時向社會公布。
(七)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的監管職責。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協調相關機構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學生家長、教師等人員對本地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以適當形式公布評議結果,并以此完善制度、改進工作。地方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要將中小學開展信息公開工作的情況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處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中小學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并告知舉報人處理結果。要及時糾正中小學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等錯誤情形,必要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要及時總結信息公開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對信息公開工作中反映的問題及建議,要及時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