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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頂山市第三十二中學教職工規章制度

來源: 發布時間:2022-11-24 瀏覽次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規定和《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為發揚學校的社會主義民主,發揮好教職工的主人翁作用,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集中群眾智慧辦好社會主義學校,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和健全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進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條 教代會接受學校支部的領導,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積極參加教育教學改革和學校內部管理改革,提高教育質量,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人才,辦好具有特色的學校。

第四條 教代會支持校長行使職權,維護行政指揮學校的權威;校長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監督的權力,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接受教代會的檢查和監督。

第五條 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六條 教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定期聽取校長工作報告,審議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教改方案、財務預算等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校長的任期目標、崗位責任制、教職工的獎懲辦法及其它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教職工獎勵辦法及學校福利費管理使用的辦法和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評議監督學校行政領導干部,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第七條 教代會對校長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校長提出建議。校長對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提請教代會復議,復議后仍有不同意見,由學校黨組織或上級主管部門、上級工會協調。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教職工均可選為教職工代表。教職工代表以年級(教研組)、處室為單位,由教職工選舉產生。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對本單位的全體職工負責,選舉單位有權監督或撤換本單位的教職工代表。

第九條 代表的比例可以根據各單位實際情況民主協商確定。代表的構成要以教師為主體,同時也要照顧到學校各類工作人員,教師應不少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一、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在教代會上,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有權參加學校決策討論。三、有權參加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對學校執行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學校行政領導人的詢問。教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2、密切聯系群眾,代表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如實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宣傳、認真貫徹執行教代會決議,積極參加教代會的各項活動,做好教代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3、模范地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模范地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在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條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及其他人員作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參加會議。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 學校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十四條 教代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教職工代表和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其中教師應超過半數。

第十五條 教代會每三年為一屆,一般每年召開一到兩次會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情況。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黨組織、校長、學校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定,必須有全體代表過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教代會應當圍繞學校教育教學改革,發展教育事業,提高教學質量,培養人才,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教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七條 教代會在其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教代會同意的不得修改。

第十八條 教代會可根據需要,設立精干的臨時性專門小組,其主要工作是:審議提交大會討論的有關方案;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大會的授權,審定屬于本專門小組分工范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檢查和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教代會的決議和提案;辦理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專門小組的人選,一般在教職工代會中提名,也可以聘請非教職工代表,但必須經教代會通過。各專門小組對教代會負責。

第十九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學校工會召集教職工代表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并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五章 教代會和工會

第二十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它承擔下列工作:

1、組織教職工選舉教職工代表;

2、提出教代會議題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組織工作。

3、主持教代會代表組長、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4、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教代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和提案處理情況,發動教職工落實大會決議;

5、向教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教職工代表素質;

6、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教職工代表的正當權益;

7、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的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上級教育工會有指導、支持和維護教代會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