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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龍區河長制辦公室關于轉發平頂山市河長制辦公室關于印發《平頂山市河長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來源: 發布時間:2023-12-25 瀏覽次數:

各街道辦事處河長辦,區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

為扎實推進我區河長制工作,市水利局新修訂的《平頂山市河長制工作制度》,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平頂山市河長制工作制度

 

 

2023年12月12日


  件

平頂山市河長制工作制度目錄

 

1.平頂山市市級河長會議制度

2.平頂山市市級河長對口聯系單位工作制度

3.平頂山市河長巡河制度

4.平頂山市河長工作交接制度

5.平頂山市河長述職制度

6.平頂山市河長制工作市級考核問責激勵制度

7.平頂山市河長制工作市級聯席會議制度

8.平頂山市河長制信息工作制度

9.平頂山市河長制市級舉報投訴和問題處置制度

10.平頂山市基層河長履職工作細則


平頂山市市級河長會議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級河長會議,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市級總河長會議、市級河長會議組織召開。


第二章  市級總河長會議

 第三條 市級總河長會議由市第一總河長或總河長主持召開,會議可納入市委常委會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一并召開。

第四條 出席人員一般為市級河長、(各縣(市、區)第一總河長或總河長)、市河長制辦公室主要負責同志、成員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具體出席人員由市第一總河長、總河長確定。

第五條 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經市級第一總河長、總河長同意,可另行召開。

第六條 會議按程序報請第一總河長、總河長確定召開,由市河長制辦公室籌備。

第七條 會議主要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級關于河長制的決策部署,研究決定我市河長制重大決策、重要制度、重點事項、專項行動等工作,協調解決全局性重大問題,研究確定河長制表彰、獎懲等事項,以及經第一總河長、總河長同意研究審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會議議定的事項,經市級第一總河長、總河長、副總河長審定后可以會議紀要等形式印發。審議通過的重點工作部署、專項行動方案等重要工作以總河長令印發。

第九條 會議研究決定事項,由各市級河長牽頭協調,市河長辦分辦、督辦,有關市級責任部門或單位具體落實。

 

第三章  市級河長會議

 

第十條 市級河長會議由市級河長主持召開,每年不少于1次,會議可結合巡河、防汛、河長述職等工作一并召開。

第十一條 出席人員為市級河長所負責河流的縣級河長、市級河長對口聯系單位負責同志及有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其他出席人員根據需要確定。

第十二條 會議由市級河長確定召開,由對口聯系單位負責組織籌備。

第十三條 會議主要是貫徹落實市級總河長會議部署,專題研究河流管理保護重點工作和推進措施及專項整治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組織下一級河長述職。

第十四條 會議議定的事項,經市級河長審定后可以會議紀要形式印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市河長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頂山市市級河長聯系部門單位工作制度

 

第一條  為服務市級河長高效履職,進一步規范和提升對口協助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對口聯系單位負責協助市級河長履行工作職責,發揮參謀助手作用。

第三條  協助市級河長督促落實相應河流管理保護工作,對河湖突出問題開展清理整治,統籌協調上下游、左右岸的聯防聯控工作。

第四條 每季度對所協助市級河長負責河流開展不少于一次暗訪檢查。檢查發現問題的,及時進行反饋、交辦,并跟蹤處置情況,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責任河長。每次檢查結束后要及時形成檢查報告,7個工作日內呈報市級河長,并報市河長辦備案。

第五條  協助市級河長開展每年不少于2次巡河調研,擬定巡河方案,做好市級河長巡河記錄和資料歸檔,將市級河長確定事項或巡河中發現的問題報市河長辦備案,并跟蹤督辦。

第六條  負責籌辦市級河長會議或專題會議,包括方案制定、材料準備、組織召開等工作。

第七條  負責市級河長巡河調研、河長會議等工作開展情況的信息報道工作。

第八條  受市級河長委托,督導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和下級河長工作落實。

第九條  完成市級河長和市河長辦安排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對年度協助市級河長工作進行總結,報告市級河長,抄送市河長辦。

第十一條  對口聯系單位服務市級河長工作納入河長制市級考核。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市河長辦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頂山市河長巡河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河長巡河,促進河長履職盡責,對河湖問題“早發現、早處理、早解決”,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巡河,是指各級河長通過對責任河湖的巡查,及時發現問題并予以解決。

第三條  河長辦及對口聯系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河長巡河,提供河湖管理保護相關資料,提前開展暗訪檢查,做好綜合服務工作。

第四條  原則上,各級總河長每年不少于1次,市級河長每年不少于3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縣級河長每季度不少于1次,鄉級河長每月不少于1次,村級河長每周不少于1次。重要河段可根據實際需要加密巡河頻次。

第五條  市、縣級河長巡河要以解決問題為導向,重點是巡查河湖管理保護情況,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防聯控。

第六條  鄉、村級河長開展河湖巡查要以發現問題為導向,重點檢查河湖“四亂”、妨礙河道行洪、水質污染等問題。

第七條  各級河長應當使用省級河長制信息管理系統開展巡河。

第八條  問題處理程序。

(一)市級河長對巡河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責成相關單位或下級河長依法依規處理。

(二)縣級河長對巡河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組織同級相關單位和下級河長限期處理;對現場發現的違規違法行為應立即制止,并責成相關單位或下級河長依法依規處理。在其職責范圍之外的,應及時報告上級河長請求協調解決,并抄送上級河長辦備案。

(三)鄉、村級河長在巡河時發現的問題應立即進行有效處理并監督整改,發現問題及處理情況要記錄在案,未得到有效處理或整改的,應立即根據問題性質向上級河長、河長辦報告。

(四)如遇突發事件,可直接向市河長辦報告同時報送同級河長辦。

第九條  相關單位接到交辦函或分辦函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核實問題并作出答復,一般性事項應在30日內處理完畢或按照法定程序、時限有效開展處置工作。無法有效處理的,應當將問題以書面方式報告本級河長,并抄送同級河長辦。

第十條  上級河長應對下級河長巡河以及發現問題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巡河履職到位情況和問題發現、處理、解決情況等。對履職不到位的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約談警示。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市河長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頂山市河長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河長工作交接程序,保證河長制各項工作的連續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市、縣、鄉、村四級河長因職務變動或者崗位調整等情況。

第三條  河長崗位調整或離任的,由接任領導干部自動接替。如崗位出現暫時空缺的,由代管工作的領導干部代行河長職責,無代管工作領導干部的由本級總河長代行河長職責。

第四條  鄉級以上河長到任后,由同級河長辦向新任河長報告河湖相關情況及履職要求,完成工作交接。河長辦向新任河長報告內容一般包括河湖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等河湖管理保護情況及河長履職要求。

第五條  村級河長交接由原任河長向新任河長進行工作交接。

第六條  河長調整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公告和部、省級河長制信息管理系統相應內容更新,20個工作日內完成河長公示牌更新。

第七條  本制度由市河長辦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頂山市河長述職制度

 

第一條  為強化各級河長履職盡責,規范河長述職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河長述職是指下級總河長(第一總河長)向上級總河長(第一總河長)述職,下級河長向上級河長述職。

第三條  述職工作堅持實事求是、交流互鑒、述評結合、總結提高原則。

第四條  述職可以采取會議述職或書面述職等方式,具體方式由上級河長確定。

第五條  述職工作原則上一年一次,總河長(第一總河長)、河長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次數。

第六條  述職工作一般應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具體時間由上級總河長(第一總河長)、河長確定。

第七條  述職內容主要包括河長履職情況、河湖管理保護情況、存在問題、下步工作打算。

第八條  上級河長應當對下級河長述職進行講評。

第九條  下級總河長述職由上級總河長組織,河長辦協助。下級河長述職由上級河長組織,河長辦、對口聯系單位協助。

第十條  河長述職工作納入河長制年度考核。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市河長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頂山市河長制工作市級考核問責激勵制度

 

第一條  為推進河長制工作落實,強化考核問責激勵,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考核主體。考核主體為市委市政府。考核工作在市第一總河長、總河長、河長的領導下開展,由市河長辦組織實施。

第三條  考核對象。考核對象為各縣(市、區)黨委政府,高新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黨工委、委員會,縣級河長,市河長辦成員單位。

第四條  考核內容。包括中央、省委省政府、水利部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點事項,河長制年度工作要點等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第五條  考核程序。一般包括擬訂方案、自查自評、考核評分、公布結果。

第六條  考核方案。考核方案由市河長辦制定,報總河長批準確定。

第七條  考核結果。考核結果滿分為100分,結果等次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90分以下75分及以上為良好,75分以下60分及以上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八條  考核結果運用。

(一)考核結果經總河長審定后,由市河長辦向各縣(市、區)黨委政府及市河長辦各成員單位通報。

(二)考核結果作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三)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參考。

(四)考核結果作為問責、激勵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責任追究。考核不合格,目標任務落實嚴重滯后,因失職、瀆職導致河湖資源環境遭受損害的,對責任單位(人)實施責任追究。

第十條  表彰激勵。考核結果優秀的縣(市、區),市河長辦給予通報表揚,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給予激勵。考核結果優秀縣(市、區)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市河長辦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頂山市河長制工作市級聯席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河長制工作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分工協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會議召集人。市級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水利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召集人。

第三條  會議成員。市級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為市河長辦成員單位,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市級聯席會議成員。市一級聯席會議設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有關責任科室或單位科級負責同志擔任。

第四條  會議任務。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強化河長制的重大決策部署;

(二)統籌協調全市河長制工作,研究審核重要制度、工作要點、督察方案、考核方案等重大事項;

(三)協調解決河長制推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四)監督檢查各地河長制工作落實情況;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會議召開。市級聯席會議由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召開。市河長辦承擔市際聯席會議的具體組織工作。出席人員為市級聯席會議成員。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其他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會議。

第六條  會議頻次。市級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召開。

第七條  市級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明確議定事項。

第八條  本制度由市河長辦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頂山市河長制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河長制信息相關工作,加強信息公開、通報、共享和報送,提高信息資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包括信息公開、信息通報、信息共享、信息報送等四項具體制度。

 

第二章  信息公開制度

 

第三條  公開要求。縣級以上河長辦定期向社會公開應讓公眾知曉的河長制相關信息。

第四條  公開內容。河長名單、河長職責,河湖基礎屬性信息,河長制工作舉報投訴電話等。

第五條  公開方式。根據信息內容可選擇采用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主流媒體及公示牌方式公開。

 

第三章  信息通報制度

 

第六條  通報內容。河長制重大決策、重要事項、年度考核;工作成績突出、有示范效應的經驗做法;河長履職不到位、工作進度嚴重滯后、河湖存在突出問題等情況。

第七條  通報范圍。黨委,人大,政府,政協,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單位;部分事項經審定后,可向全社會通報。

第八條  通報形式。縣級以上河長辦以文件、簡報、主流媒體等形式進行通報。

 

第四章  信息共享制度

 

第九條  共享內容。河長制六項任務涉及的河湖管理保護信息。

第十條  共享途徑。通過政務大數據平臺實時共享。河長辦成員單位和本級河長辦可互相以紙質形式共享相關工作信息。

第十一條  共享流程。使用部門或單位向同級河長辦提出申請,經審核后向使用部門提供。

 

 第五章  信息報送制度

 

第十二條  報送原則。及時,準確,規范。

第十三條  報送主體。河長、河長辦及成員單位。

第十四條  報送程序。

(一)下級河長向上級河長報送;

(二)下級河長辦向上級河長辦報送;

(三)河長辦成員單位向同級河長辦報送;

(四)緊急或重大事件信息可第一時間越級上報。

第十五條  報送內容。

(一)黨委政府決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二)總河長、副總河長、河長批辦事項;

(三)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中出現的重大突發性事件;

(四)河湖管理保護工作中出現的重大、疑難、復雜問題;

(五)跨流域、跨地區、跨部門的重大協調問題;

(六)反映地方創新性、經驗性、苗頭性、問題性及建議性等重要信息;

(七)河長制工作動態,社會和媒體反映的熱點輿情;

(八)河長制工作經驗、成效和特點,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九)河長制工作督查、考核情況。

第十六條  報送方式。一般以正式文件,通過郵寄、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報送,涉密信息報送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報送時間。根據信息報送內容,及時上報。

第十八條  審核要求。按照“誰報送,誰審核”的原則,各級、各部門和單位所報信息須經有關負責同志審核。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市河長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頂山市河長制市級舉報投訴和問題處置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市河長辦的組織、協調、分辦、督辦職責,推動各級河長履職盡責、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河長辦應當對舉報投訴、水利輿情、暗訪發現、上級交辦等河湖問題進行分類處置,根據問題性質和類型,進行分辦、交辦、督辦、移交。

第三條  市河長辦應組織核查河湖問題線索來源,界定問題嚴重程度,厘清部門責任,明確屬地管理責任,做到科學界定、分類處置、依法整治。

 

第二章  舉報投訴處置

 

第四條  市河長辦向全社會公布河長制舉報投訴電話,安排專人值守,確保舉報投訴電話24小時暢通。

第五條  認真登記舉報投訴的相關信息。

(一)舉報投訴人的電話號碼或其他聯系方式,鼓勵實名舉報投訴,對舉報投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二)問題發生地所在縣、鄉、村等詳細地址和涉及的河道名稱;

(三)問題的性質、影響等客觀描述。

第六條  市河長辦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立即組織核查處理。如問題屬實,根據問題性質類型進行處置。

第七條  承擔處理投訴舉報件的部門應當在30日內辦結,并報市河長辦備案,市河長辦將舉報件辦理結果答復舉報人。

 

第三章  問題交辦

 

第八條  交辦對象。問題交辦對象為各縣(市、區)河長辦,重大問題經市級河長同意可交辦縣級政府、縣級河長。

第九條  問題整改。問題交辦后,交辦對象應在7個工作日內反饋整改計劃和措施,30日內完成問題整改。

第十條  延期申請。若問題整改難度較大,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的,交辦縣級政府、河長的由縣總河長同意,交辦縣河長辦的由縣級責任河長同意,可適當延期。

第十一條  問題銷號。交辦問題整改完成后,相關部門組織進行現場驗收,報請市級河長或市河長辦確認后予以銷號,問題銷號后市河長辦應做好問題整改資料歸檔。

 

第四章  問題分辦

 

第十二條  分辦對象。一般為市河長辦成員單位,問題涉及其他部門的,可在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分辦。

第十三條  問題分辦。結合部門管理職能,由市河長辦將問題分辦相關成員單位或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分辦對象應在30日內完成整治。問題辦結后,應及時向市河長辦反饋辦理情況,予以銷號處理。

 

第五章  問題督辦

 

第十五條  督辦形式。根據督辦性質不同,分為信函督辦、現場督辦和掛牌督辦三種形式。

第十六條  督辦內容。

(一)中央、部委、省級領導、市級領導批辦事項。

(二)中央、省級主流媒體、市級主流媒體曝光事項。

(三)交辦分辦問題不能按時完成的。

(四)其他需要督辦的事項。

第十七條  信函督辦。是指采用《督辦函》形式交辦任務,“督辦函”由市級河長或市河長辦負責同志簽發。

第十八條  現場督辦。是指組織人員進駐現場督辦。

第十九條  掛牌督辦。是指在市水利局門戶網站河長制專欄公告督辦內容。

第二十條  督辦任務完成后,督辦對象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向市河長辦進行書面反饋。

 

第六章  問題移交

 

第二十一條  根據“河長+檢察長”機制,有下列情形的,應移交市檢察院。

(一)問題涉及范圍廣、部門多、難度大的;

(二)問題經多次督辦仍未完成整改的;

(三)其他需要移交檢察機關的。

第二十二條  根據“河長+警長”機制,有下列情形的,應移交市公安局。

(一)問題線索中,單位或個人涉嫌違法犯罪的;

(二)問題線索性質惡劣、情況復雜,單靠行政執法難以解決問題,需要公安機關協助解決的;

(三)其他需要移交公安機關的。

第二十三條  移交程序。經市河長辦負責同志審簽同意后,按照司法程序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四條  跟蹤問效。市河長辦對移交的河湖問題線索建立工作臺賬,實行專人專管,加強與司法機關溝通協調,積極配合協助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調查取證。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市河長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平頂山市基層河長履職工作細則

 

第一章  工作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夯實基層河長責任,規范基層河長履職行為,充分發揮基層河長在河湖和小微水體日常管理保護中的作用,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基層河長,是指鄉(鎮、街道)級河長(以下簡稱鄉級河長)和村(社區)級河長(以下簡稱村級河長)。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三條  鄉級河長主要職責:

(一)落實上級河長交辦的相關工作,承擔河湖治理和保護的具體任務;

(二)對責任河湖開展定期巡查,對巡查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整改;

(三)指導和督促村級河長開展巡河、日常保潔、問題處置等工作;

(四)配合縣級河長協調解決跨鄉級河流相關河段上下游、左右岸的日常管護問題;

(五)對需要由上一級河長或相關部門解決的問題及時向上一級河長報告。

第四條  村級河長主要職責:

(一)在村(居)民中開展河湖及小微水體保護宣傳,組織訂立河湖保護村規民約;

(二)對責任河湖和小微水體進行日常巡查,對發現的涉河湖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勸阻、制止,能解決的及時解決,不能解決的及時向相關上一級河長或部門報告;

(三)指導和督促河道專管員開展河湖日常維護,定期對村莊內河道及坑塘溝渠等水體進行清理;

(四)配合相關部門現場執法和涉河湖糾紛調查處理、協查;

(五)配合鄉級河長協調解決跨村級河流的水事糾紛矛盾等。

第五條  縣、鄉河長辦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基層河長履職,及時將河道劃界成果、“四亂”和妨礙河道行洪問題認定標準、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圖、污染源清單、河道治理項目等信息予以公開,并由河長辦統一通報給基層河長。基層河長應及時、準確掌握上述信息。

第六條  縣、鄉河長辦應當制訂基層河長培訓計劃并組織開展培訓,提高基層河長履職能力。原則上,新任河長應及時接受上一級河長辦組織的業務培訓,基層河長兩年內需輪訓一次。

第七條  各地要因地制宜,積極推進河長制信息化管理系統建設,突出以基層河長日常巡查履職為重點,實現及時、方便、高效巡查。積極推廣使用河長制APP或微信公眾平臺,公開河長信息、水質狀況等內容。積極引導公眾使用河長制APP或微信公眾平臺參與治水監督。

 

第三章  巡河

 

第八條  鄉級河長巡河每月不少于一次,村級河長巡河每周不少于一次,對水質不達標、問題較多的河道應加密巡查頻次。

第九條  基層河長湖巡查應重點查看以下內容:

(一)河面、河岸保潔是否到位;

(二)河底有無明顯污泥或垃圾淤積;

(三)河道水體有無異味,顏色是否異常(如發黑、發黃、發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廢水的顏色、氣味是否異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無污水排放;匯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業企業、畜禽養殖場、污水處理設施、服務行業企業等是否存在明顯異常排放情況;

(五)是否存在亂堆、亂占、亂采、亂建等“四亂”問題,是否存在妨礙河道行洪問題,是否存在傾倒廢土棄渣、工業固廢和危廢,是否存在圍墾河湖、墾坡種植、種植高稈作物等其他侵占河道的問題;

(六)是否存在非法電魚、炸魚、藥魚等破壞水生態環境的行為;

(七)河長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設置是否規范,是否存在傾斜、破損、變形、變色、老化以及被遮擋覆蓋等影響使用的問題;

(八)以前巡察發現的問題是否整改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響河道行洪、影響河道水質的問題。

第十條  基層河長巡河應使用省級河長制信息管理系統手機巡河APP,發現問題的,應通過手機巡河APP上傳至省級河長制信息管理系統,按流程處置。

 

第四章  問題處理

 

第十一條  基層河長巡河發現問題應及時安排解決,在其職責范圍內暫時無法解決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將問題提交上一級河長辦。

第十二條  基層河長接到群眾的舉報投訴,應當認真記錄、登記,并在1個工作日內赴現場進行初步核實。舉報反映問題屬實的,應當予以解決。在其職責范圍內暫不能解決的問題,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提交上一級河長辦。基層河長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投訴舉報問題處理情況反饋給舉報投訴人。

第十三條  縣、鄉級河長辦在接到提交的問題后,應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交辦分辦,30日組織完成問題整改。


第五章  獎懲問責

 

第十四條  基層河長考核應重點考核巡河情況和問題發現處理情況。考核結果納入基層“五星”支部創建和干部實績考核。

第十五條  河長辦每年開展優秀基層河長評選活動,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基層河長,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對發現基層河長履職存在問題的,應轉交紀檢監察部門約談警示,視情況啟動問責程序。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市河長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