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
石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石龍區人民法院、石龍區人民檢察院、石龍區公安局、石龍區司法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保障國家水安全的重要論述精神,根據《河南省水利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司法廳關于開展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豫水政〔2023〕14號)、《平頂山市水利局、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平頂山市公安局、平頂山市司法局關于開展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平水政〔2023〕23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區河湖安全保護專項行動工作進展情況,制定了《石龍區水利系統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工作方案》,現將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6月29日
石龍區水利系統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河南省水利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司法廳《關于開展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的通知》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水管理條例》《平頂山市河道保護條例》《平頂山市節約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打擊侵占河湖、河湖非法采砂、妨礙行洪安全、非法取水等水事違法行為,提升我區河湖安全保護水平,共同保障水安全。決定自2023年6月至11月,在全區范圍內組織開展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以下簡稱專項執法行動),現制定我區水利系統工作方案如下:
一、行動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保障國家水安全的重要論述精神,聚焦河湖安全保護的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加強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與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依法打擊侵占河湖、妨礙行洪安全、破壞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為造成水土流失等領域的水事違法犯罪行為,聯動提升打擊合力,形成嚴厲打擊水事違法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立案查處并曝光一批典型違法案件,全面強化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切實維護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國家水安全。
二、組織領導與責任分工
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由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區公安局、區司法局統一部署。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牽頭,區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參加。各部門具體分工如下:
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會同各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專項執法行動方案,組織協調各部門開展工作。具體負責全面排查各重點任務領域的問題線索,依法查處水事違法案件;下沉或劃轉水行政處罰權的地區,要積極向行使水行政處罰權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移交問題線索,并根據需要提供水利專業技術支持。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或綜合執法機構查處水事違法案件,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區公安機關;對涉及執法后不足以彌補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失的,要及時移送區檢察機關;對拒不履行行政決定的,依法申請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牽頭組織各有關部門開展專項執法行動總結工作。
區審判機關:加強與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協調溝通,對重大疑難復雜水事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給予指導。依法審理重點領域涉水違法案件,適時發布水事典型案例或指導性案例。對于河道設障、侵占毀壞水工程等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違法行為,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作出行政決定并申請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法及時受理,提高審查與執行效率,維護河湖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區檢察機關:圍繞本地區水事秩序,加強與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的會商研判。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和有關綜合執法機構移送的問題線索,可與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聯合掛牌督辦,積極運用訴前檢察建議,督促有關行政機關自我糾錯、正確履職,發現行政機關存在虛假整改、表面整改、整改落實不到位問題的,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對區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進行審查起訴。
區公安機關:加強汛期社會面治安巡邏防控;依法受理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和有關綜合執法機構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依法打擊危害河湖安全的犯罪行為,嚴肅查處暴力抗法和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行為。
區司法行政機關:指導行使水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構,圍繞重點任務領域,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嚴格查處水事違法案件。區司法行政機關按照統一部署,與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聯合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三、專項執法行動重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下水管理條例》《平頂山市河道保護條例》《平頂山市節約用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重點打擊以下重點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影響防洪安全
1.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棄置或堆放阻礙行洪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等妨礙河道行洪安全的行為,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行為;
2.非法圍墾、填占河湖(水庫)庫容的行為;
3.違法利用、占用河湖水域和河湖岸線的行為;
4.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行為;
5.拒不服從防汛抗旱調度的行為。
(二)破壞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
1.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以及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行為;
2.破壞水文水資源監測設施的行為;
3.因地下工程建設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行為;
4.開辦生產建設項目造成水土流失的違法行為。
(三)河道非法采砂
1.未經批準擅自采砂行為;
2.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圍、超深度、超期限、超許可量等未按許可要求非法采砂的行為,河道采砂業務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3.以疏浚為名行非法采砂之實的行為;
4.裝運違法開采砂石的行為;
5.在采砂管理中的黑惡勢力犯罪。
(四)影響水利工程安全
1.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
2.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破壞大壩正常運行的行為;
3.破壞或者危害南水北調水工程安全的行為。
四、專項行動時間及步驟
專項執法行動為期半年,具體時間為2023年6月至11月。主要分為動員部署、違法線索排查、案件查處、監督檢查、總結提升五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2023年6月底前)
1.搞好動員部署。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要主動與區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門聯系、溝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專項行動方案。利用電視臺、報紙、門戶網站等媒體廣泛宣傳河湖安全保護專項執法行動的重要意義,公布專項執法行動舉報電話,提高全社會參與的積極性,接受群眾監督。
(二)違法線索排查階段(2023年7月1日-8月31日)
2.全面開展排查。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要組織本單位水行政執法、水旱災害防御、水資源、水土保持、工程運行、采砂管理等部門,全面排查在執法巡查和業務監管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線索。區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的水事違法行為線索,要及時通報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3.公布舉報電話。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要通過多種方式對外公布本單位的水事違法問題線索監督舉報電話及受理時間,石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監督舉報電話(0375—2535229),受理時間2023年7月-11月,接受社會和群眾舉報監督。
4.建立問題線索臺賬。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要建立問題線索臺賬(見附件1),對排查出的線索開展全面核查。對確屬違法的要按照應立盡立的原則,依法立案查處;對應由相關綜合執法機構處罰的,要及時移交。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匯總本轄區的問題線索臺賬,并于2023年8月28日前將電子版報送至市水利局。
(三)案件查處階段(2023年9月1日-10月15日)
5.依法查處案件。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綜合執法機構要建立執法案件臺賬(見附件2),對列入執法案件臺賬中的案件,實行銷號制度。對需要依法申請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要及時通報區法院。對執法后不足以彌補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失的問題線索,要及時移送區檢察機關。對需要區公安機關協助辦理的案件,或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時通報區公安機關。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匯總本轄區的執法案件臺賬,并于2023年9月26日前將電子版報送至市水利局。
6.加大主汛期前期查處力度。要加大勸阻水嚴重、影響行洪的違法案件的查處力度,通過責令改正、限期拆除、行政強制執行等措施,于今年6月底前,將阻水嚴重的水事違法問題整治到位,為2023年河湖安全度汛提供支撐保障。
7.落實掃黑除惡常態化。將常態化掃黑除惡工作貫穿于重大違法案件查處過程,建立健全問題線索發現移交機制,發現涉黑涉惡及其“保護傘”問題線索的,要及時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送。
8.實施臺賬動態管理。執法案件臺賬上的每個案件,要明確查處主體和督辦主體,依法嚴格查處。在案件立案、重大進展節點、結案后的10日內,應在水利部水行政執法統計直報系統(http://mwrdb.mwr.cn)中進行填報,并隨案件情況及時更新。各有關綜合執法機構要將有關情況通報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由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負責填報。
(四)監督檢查階段(2023年10月16日-11月15日)
9.實施掛牌督辦。對重大案件,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要及時掛牌督辦,建立掛牌督辦案件臺賬(見附件3)。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要對專項行動開展情況進行監督指導,適時召開推進會,推動專項行動開展。要強化對違法案件查處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確保水事違法問題整改落實到位。對執法案件臺賬中20%的案件進行現場抽查復核,對省、市、縣三級掛牌督辦案件進行全方位復核。綜合分析水行政執法存在的突出問題,形成問題清單,督促區轄各街道、各社區整改到位。
(五)總結提升階段(2023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
10.開展工作總結。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要積極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全面總結專項執法行動經驗,特別是多部門協作的有益做法,不斷改進執法工作。要深挖各地的有益做法,總結執法協作的典型案例,形成示范效應。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于2023年12月1日前,將行動總結(見附件4)和2~3個典型案例(見附件5)報送至市水利局。
11.建立長效機制。針對防洪安全、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保護、重點水利工程安全保護等方面發現的問題,完善本地水利行業監管與水行政執法銜接機制,強化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形成行業監管、行政執法、刑事司法工作合力。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強水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治水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對于推動水利法治建設、提升河湖安全保護、提高國家水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開展此次專項執法行動的重要性,切實增強工作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強化組織領導,細化工作舉措,壓實工作責任,認真研究解決執法銜接配合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確保此次行動取得實效。
(二)加強協作配合。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要發揮好牽頭作用,通過建立聯絡員制度、聯席會議制度、聯合培訓制度等方式主動對接各相關部門,積極協調線索移送、案件查處、疑難案件會商、掛牌督辦、執法監督、信息報送等各項工作。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加大協作配合力度,扎實做好職責分工中的各項工作任務,確保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強監督檢查。專項執法行動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難度大,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要聯合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等部門加強監督指導,對重大案件要跟蹤指導、掛牌督辦。對需要依法申請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要及時通報區人民法院;對執法后不足以彌補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損失的問題線索,要及時移送區檢察機關;對拒不執法、限期不整改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處理,對涉嫌犯罪的及時移交區公安機關;采取一月一通報,一階段一通報的方式,通報同時抄送區黨委政府,適時召開推進會,推動專項行動開展,對專項執法行動中失職、瀆職、不作為、慢作為、弄虛作假的,采取通報、約談等措施責令整改,問題嚴重的,依法依紀追責問責。各單位專項行動開展情況將納入年度水行政執法監督范圍,對在專項執法行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通報表揚。
(四)加強信息報送。自2023年6月起,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要在每月月底前,向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了解相關工作進展,并于每月月底前完成水行政執法統計直報系統的信息填報工作。
(五)強化工作宣傳。各單位要利用各類媒體平臺,加大宣傳力度,廣泛宣傳開展河湖安全保護的重要意義,把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與各部門協作的重要意義和專項執法行動的工作成效以及典型案例作為宣傳工作的亮點,擴大專項行動效果。
聯 系 人:郭騰飛
聯系電話:18637588333
電子郵箱:slqslb@163.com
附件:1.問題線索臺賬
2.執法案件臺賬
3.掛牌督辦案件臺賬
4.工作總結(模板)
5.執法協作典型案例(模板)
附件1
問題線索臺賬
單位名稱:
序號 | 問題線索來源 | 發現(舉報、 移送)時間 | 問題或線索 基本情況 | 違法(被舉報)主體 | 工作進展情況 | 線索處理情況 | 備注 |
(1) | (2) | (3) | (4) | (5) | (6) | (7) | |
1 | ①執法巡查類□ ②舉報類□ ③其他部門監管類□ 移送部門: ④其他機構移送類□ 移送機構: ⑤其他類□ | ①線索核實情況: 是□ 否□ ②水利部門立案情況: 是□ 否□ ③移送到其他機構情況: 是□ 否□ 移送機構: | |||||
2 | |||||||
3 | |||||||
4 |
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報出日期:
填表說明:
1.“問題線索來源”欄目。勾選執法巡查類、舉報類、其他部門監管類、其他機構移送類、其他類等。勾選其他部門監管類的,請進一步明確部門,如,河湖管理部門、水旱災害防御部門、工程運行管理部門、監督部門、其他部門。勾選其他機構移送類的,請進一步明確機構類型,如,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其他機構。
2.“發現(舉報、移送)時間”欄目。填寫巡查發現的時間、舉報的時間或其他機構移送的時間,時間格式為2023(2024)-XX-XX XX:XX 。
3.“問題或線索的基本情況”欄目。填寫巡察發現或者其他機構移送問題基本情況,或者舉報線索的基本情況。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地點、人物、起因、經過和結果等方面的要素。
4“違法(被舉報)主體”欄目。填寫巡察發現或者其他機構移送問題的違法主體,舉報線索中的被舉報主體。
5.“工作進展情況”欄目。填寫發現問題、接到移送問題或者舉報線索后,水行政執法機構開展核查及督促整改等工作情況,每月更新臺賬。
6.“線索處理情況”欄目。“線索核實情況”,如果屬實勾選“是”,不屬實勾選“否”。如果勾選“否”,需在工作進展情況中說明不屬實的詳細情況。
7.“水利部門立案情況”,填寫水行政執法機構立案情況,已立案的勾選“是”,無需立案的勾選“否”。
8.“移送到其他機構情況”,如果移送到其他機構勾選“是”,不移送的勾選“否”。勾選“是”的,請進一步明確機構類型,如,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其他機構。
9.以上“6、7、8”三種情形視為線索處理完成,一是核實后問題或線索不屬實;二是核實問題或線索屬實,并經過行政處理已完成整改,無需立案查處的;三是已立案查處,轉為由執法臺賬跟進;四是移送到其他機構查處的,不需水行政主管部門立案的。如果勾選“是”,需在工作進展情況中詳細說明完成的經過。
10.“備注”欄目。填寫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附件2
執法案件臺賬
填報單位:
序號 | 執法 單位 | 案件名稱 | 案件來源 | 立案 時間 | 案件查處情況 | 督辦單位 | 結案時間 | 是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是否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 |
1 | 是□ 否□ | 是□ 否□ | |||||||
2 | |||||||||
3 | |||||||||
4 | |||||||||
5 |
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報出日期:
附件3
掛牌督辦案件臺賬
填報單位:
序號 | 掛牌 單位 | 掛牌督辦 案件名稱 | 掛牌 時間 | 案件 基本情況 | 執法 單位 | 當事人名稱 | 督辦要求 | 整改進展 | 解除掛牌督辦時間 |
1 | |||||||||
2 | |||||||||
3 | |||||||||
4 | |||||||||
5 |
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報出日期:
附件4
工作總結(模板)
一、專項執法行動開展成效
二、主要做法或經驗
三、行動開展中存在的問題
四、有關意見以及建議
五、附表:專項執法行動總體臺賬
附 表
專項行動總體臺賬
單位:
市、縣 | 查處問題線索總數 | 線索屬實數量 | 線索不屬實數量 | 立案總數 | 結案數量 | 未結案數量 | 掛牌督辦案件數量 | 案件移交公安機關 數量 | 案件移送檢察機關數量 | 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人數 | 刑事拘留人數
| 巡查河道長度 (公里) | 巡查水域面積(平方公里) | 出動 人次 | 出動車次 | 罰款 (萬元) | |
已處理完成數量 | 未完成數量 | ||||||||||||||||
合計 |
填表人: 聯系方式:
注:填表人以及聯系方式務必要填寫。各單位要認真審核轄區內各單位上報的數據,并進行合并計算。
附件5
執法協作典型案例(模板)
—、基本案情
說明案件類型、當事人、違法事實等。
二、執法協作成效
說明執法協作的過程、成效、案件處理結果等情況。
三、案例評析
說明對今后執法協作的借鑒或者參考意義。
說明:典型案例總字數為1000-3000字。語言要簡明扼要、說理清晰、邏輯性強,避免口語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可隱去市縣名稱、真實姓名、單位名號等,以x x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