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行政規范性文件就更不能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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