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司機未按照約定將乘客送至目的地,便要求乘客提前下車的行為屬于途中甩客。根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不得有途中甩客行為;否則,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具體投訴請乘客向相關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反映,請其依照以上規定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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