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省政府于1987年發布實施《河南省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并于2011年和2018年兩次對《細則》進行修訂。2019年8月3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對《細則》予以廢止。為確保我省房產稅稅基穩定、政策依據前后銜接,保持房產稅征管工作連續性,省稅務局、財政廳起草了《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房產稅征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條例》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事項重新作出規定。《通知》已經省政府第70次常務會議和十屆省委常委會第143次會議審議,現予以印發。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房產原值扣除比例。根據《條例》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規定我省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以上規定平移我省現行政策,在國家政策允許的范圍內給予納稅人最大幅度減除,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
(二)明確困難性減免房產稅條件。根據《條例》第六條“除本條例第五條規定者外,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規定我省納稅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減征或者免征房產稅。
1.納稅人所處的行業及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2.納稅人生產經營困難、連續三年發生虧損或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損失嚴重;
3.納稅人年度內發放職工工資困難,且納稅人職工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以上規定平移我省現行政策,有利于保持相關政策的連續性。
(三)明確房產稅納稅期限。根據《條例》第七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規定我省房產稅按年征收,分季繳納,于季度終了后15日內申報納稅。房產出租的,可按次繳納。以上規定采取全國大多數省(市)通行做法,延續我省現行征管規定,有利于保證稅款均衡入庫。
三、施行時間
為使我省房產稅征管政策有效銜接,保持相關工作連續性,《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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