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2017年11月,市政府印發《平頂山市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試行兩年,至2019年11月到期。按照相關規定,需要對原有規范性文件進行修訂后重新發布實施。市政府組織市城投中心依據國家和省、市相關規定,結合兩年來我市政府投資代建項目的實施情況,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新《辦法》主要修訂內容新《辦法》重點對六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一是按照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最新規定,將代建制項目的投資額由500萬元以上提高到5000萬元以上;二是針對代建制項目實施的情況,將代建制實施的三種方式即前期、建設期、全過程代建修訂為全過程代建這一種方式;三是進一步細化、明確了使用單位、組織實施機構、代建單位等各方的職責;四是增加了辦理政府采購手續的內容;五是根據實際情況,明確了代建項目的實施程序;六是修訂了資金撥付程序。
三、新《辦法》主要內容新《辦法》共七章四十二條:
1.明確性質范圍。新《辦法》第一章“總則”共10條。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性質、代建制的具體含義、適用范圍等作出規定,明晰新《辦法》適用范圍,確定了代建項目的代建方式。2.強化代建單位管理。新《辦法》第二章“代建單位管理”共4條。明確了代建單位的選擇方式以及其應具備的條件。3.落實責任分工。新《辦法》第三章“職責與分工”共8條。明確了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機構、使用單位和代建單位的主要職責。4.明晰實施程序。新《辦法》第四章“代建項目實施程序”共11條。明確了代建項目的實施程序、投資控制、初步設計概算調整的范圍以及移交程序。5.加強資金管理。新《辦法》第五章“資金管理”共5條。明確了代建項目資金的申請、撥付流程。6.明晰獎懲辦法。新《辦法》第六章“獎懲與監督”共7條。明確了代建項目的獎懲標準以及代建單位、組織實施機構、組織實施機構應承擔的違約責任。7.新《辦法》第七章“附則”共2條。明確新《辦法》的時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