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2019年12月2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發了《河南省扶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若干政策》(豫政〔2019〕25號),旨在推動我省新型研發機構健康有序發展,彌補高端創新資源供給不足。目前,我市在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方面存在建設氛圍不濃、缺乏合理引導、政策支持不足等問題,發展速度相對滯后。因此,結合我市科技創新發展實際,出臺有針對性的扶持政策,對我市推進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集聚高端創新資源非常必要。
二、支持對象
(一)積極對接中科院及其所屬專業院所、“雙一流”高校等大院名校,重點圍繞尼龍化工、高壓電氣、碳基新材料、新醫藥等優勢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的關鍵技術需求,支持進駐我市設立分支機構或共建新型高端研發平臺。引進一批高層次的創新科研團隊和領軍人才,鼓勵創辦新型研發機構,加速高質量技術成果落地轉化和產業化。
(二)鼓勵市重點企業或創新龍頭企業圍繞我市主導產業集群的創新需求,牽頭設立產業技術研究院,或將內設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獨立運營,面向產業開展共性關鍵技術研發和產業化服務,利用自身的科研優勢,組建專業化和市場化運作的新型研發機構。對新備案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市財政視財力情況,按相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三、獎勵措施
(一)培育建立一批新型研發機構。對新備案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市財政視財力情況,按相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對我市產業發展具有支撐和引領作用、體制機制創新成效明顯、具有穩定的高水平研發隊伍、創業孵化成效突出,經遴選被市政府認定為市重大新型研發機構的,市財政給予最高不超過60萬元的獎勵。
(三)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專業化眾創空間、科技成果產業化基地等孵化服務載體。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孵化服務載體,市財政視財力情況,按有關規定適當給予一次性獎勵。孵化的企業被認定為創新龍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市財政按每家10萬元、5萬元、1萬元的標準獎勵孵化載體;孵化的企業成功上市的,市財政對孵化載體給予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對獲批國家級、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牽頭新型研發機構,市財政視財力情況,按有關規定適當給予一次性獎勵。
(五)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將科技成果優先在我市轉化和產業化。對我市企業購買市外新型研發機構先進技術成果并在我市轉化、產業化的,市財政按其上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依據轉賬憑證和發票)給予最高10%的后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關聯企業間技術轉移活動除外。市內新型研發在我市實施技術轉移轉化,市財政按其上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依據轉賬憑證和發票)給予最高10%的后補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已獲得省級財政經費支持的不重復支持。
(六)支持新型研發機構研發生產產品列入國家節能產品、環境標志產品等政府采購品目清單,享受相應優惠政策。對經省、市備案的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研發生產的被認定為全國、全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成套設備、單臺設備和關鍵部件,對新型研發機構和首次購買使用單位(限我市企業)均按照銷售價格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獎勵。對經省認定的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投保產品,積極推薦享受河南省相應保費補貼。
(七)支持新型研發機構承擔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及其分支機構建設任務。對新獲批的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平臺,除按國家、省規定給予支持外,按照我市相關政策規定予以獎勵。
(八)完善對新型研發機構運行情況的績效評價激勵制度。根據新型研發機構績效評價、研發經費支出、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先進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等情況,可對單個省、市備案新型研發機構分別給予一定的補助;已享受其他各級財政研發費用補助的,不再重復補助。
四、扶持政策
(一)對有融資需求的新型研發機構在市內實施的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可納入市科技投融資重點項目庫,并及時向金融機構及其監管部門通報。支持合作銀行、科創類政府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建立“綠色”通道,對新型研發機構相關項目進行優先盡調、優先審核。鼓勵新型研發機構組建股權投資管理企業,設立天使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產業孵化基金等。
(二)新型研發機構引進的高層次人才符合相關扶持激勵政策的,根據“從高、從優、不重復”的原則,享受住房安居、醫療保健、培訓提升和子女入學等方面的優惠待遇。對其引進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在辦理簽證、居留、工作許可等方面開辟“綠色”通道,符合條件的可辦理有效期不超過5年的多次入境人才簽證。
(三)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科技人員及創新團隊依法到新型研發機構兼職從事成果轉化、項目合作或協同創新,兼職期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的權利。原單位批準同意的,可攜帶自有科研項目和成果脫崗到新型研發機構開展創新創業或自主創辦新型研發機構,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和基本工資,并享有參加職稱評審、職級晉升、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3年內返回原單位的,單位按原聘專業技術職務做好崗位聘任工作。鼓勵高等院校與新型研發機構建立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
(四)支持新型研發機構開展職稱自主評審試點。面向新型研發機構實施科學研究系列、工程技術系列正高級職稱評審“直通車”政策,完善業績突出人才破格申報正高級職稱的模式。科學設立新型研發機構人才評價指標,克服唯論文、唯職稱、唯學歷、唯獎項傾向,突出創新能力、成果轉化效益、貢獻業績導向。推行代表作評價制度,注重標志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
(五)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將擁有的科研儀器設備加入省、市科研設施與儀器共享服務平臺,推動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科學數據、中試裝備等向新型研發機構開放。鼓勵新型研發機構向我市企業提供新產品研發、設計、檢測、科技咨詢、設施共享等科技服務。企業購買新型研發機構服務或委托新型研發機構進行技術研發所發生的支出,通過發放市財政資金設立的創新券給予優先支持。對企業委托新型研發機構進行技術研發所發生的支出,納入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支持范圍。科技型中小企業類新型研發機構購置研發儀器設備和相關技術服務的,符合市科技創新券條件的,可優先支持。
(六)鼓勵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安排資金扶持轄區內初創期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初創期一般為5年。建立各級政府聯動支持機制,對初創期的新型研發機構,依據引進和培育創新人才、創新水平、科技成果質量、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投資規模等,擇優進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