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隨著城市規模、城市人口快速擴張,對于城市管理的方式提出了新的挑戰和更高要求,部分原有的地方性法規、條例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需要及時修訂完善。2019年河南省出臺《河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豫政辦〔2019〕38號),對城市配套費用征收作出了新的規定,亟需我市改變征收措施。我市組織相關部門充分調研論證,并借鑒省內其他地市的做法,制定了《平頂山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下簡稱城市配套費)的征收管理進行修訂完善。
二、新《辦法》的主要修訂內容
按照近年來國家、省、市出臺的相關文件精神和要求,新《辦法》變更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取消所有不符合規定的減、免、緩征內容。依據財政部有關規定,把不符合規定的減、免、緩征內容全部刪除。為與上位法保持一致,城中村改造和舊城改造項目不再減免城市配套費,市城市建成區村莊開發改造和舊城改造聯席會議辦公室相關文件不再作為減免依據。
(二)把前置繳納變更為告知承諾制。根據省政府不把城市配套費繳納作為規劃許可證前置條件的要求,以及國家、省、市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文件精神,并吸收南陽市的做法,把前置繳納變更為告知承諾制,以社會信用建設來保障配套費的征收。
(三)降低供水供氣供熱企業的資金分配以提高統籌金額。除鄭州市、濟源示范區以外,省內其他16個地市的城市配套費資金平均分配給供水、供氣、供熱企業分別為5.5元/㎡、15.9元/㎡、32元/㎡。
綜合考慮各個階段征求意見情況,參考省內各地市的資金分配平均數額,我市城市配套費中分配給供水8元/㎡、供氣17元/㎡、供熱35元/㎡,分配金額均高于省內各地市的資金分配平均數。
三、新《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城市配套費征收管理。城市配套費按照建設項目的建筑面積計征,征收標準為每平方米120元。地下室部分如安裝供水、供氣、供熱配套設施,應按每平方米120元征收;如不安裝供水、供氣、供熱配套設施,應在征收標準每平方米120元中扣減供水、供氣、供熱的分配金額后減半征收,即按每平方米30元征收。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在規劃核實驗收階段對城市配套費進行最終核算,按照實際建筑面積結算城市配套費。繳納城市配套費實行告知承諾制,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對城市配套費的繳納時間做出書面信用承諾。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將書面信用承諾履約情況記入信用記錄。
(二)城市配套費的減免規定。凡屬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明確規定應當減免城市配套費的建設項目,按其規定執行,其中免征城市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將對120元/㎡全部免收。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或者財政部規定外,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對城市配套費改變征收對象、調整征收范圍、標準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城市配套費,不得以建設項目不使用供水、供氣、供熱設施為由要求減免城市配套費。
(三)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征收的城市配套費資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資金使用由市政府統籌安排,專款專用。
每平方米120元的城市配套費中,分配8元用于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外的自來水供水管網設施建設;分配17元用于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外的燃氣供氣管網設施建設;分配35元用于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外的供熱管網設施建設。
供水、供氣、供熱企業申請使用城市配套費資金時,應向城管部門提供具體建設項目相關資料,城管部門根據企業年度建設情況核定工程量,由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安排審核后據實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