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21年12月13日印發了《石龍區2021-2022年冬春救助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一、文件制定必要性及目的
(國務院令第577號)《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二、文件制定依據
依據(國務院令第577號)《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河南省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規程》。
三、征求意見情況
《石龍區2021-2022年冬春救助工作實施方案》公開向有關單位及區四個街道辦事處征求了意見,現將意見征求情況反饋如下:
收到意見0條,其中:予以采納的0條;不予以采納的0條。
四、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
無重大分歧。
相關文件鏈接:平頂山市石龍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石龍區2021-2022年度受災困難群眾冬春救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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