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訂全區財稅發展戰略、規劃和改革方案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建立完善現代財政制度,分析預測宏觀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全區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運用財政政策促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建設的政策措施。
(二)起草全區財政、稅收、財務、會計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組織參加政府債務的談判與磋商并草簽有關協議。在政府統一領導下,牽頭建立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相關意見。
(三)負責全區財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擔區級財政收支管理責任,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編審年度區級財政預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托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區和區級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負責編制全區年度財政決算草案并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負責政府投資基金區級財政出資的資產管理。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建立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四)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編制年度區級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匯總年度全區政府性基金預算。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執行彩票管理政策,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研究制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五)組織制定全區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區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負責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制度,編制區級政府采購預算并監督管理。
(六)執行國家政府性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擬訂有關制度,建立規范合理的政府債務管理及相關風險預警機制,負責管理地方政府債務余額限額。
(七)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集中統一履行區屬功能類公益類企業國有資產、區屬國有金融資本和其他經營類企業的出資人職責。監管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按照規定權限負責企業黨的建設和企業領導人員相關管理工作。
(八)牽頭開展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擬定各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負責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費用標準,編制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預算;負責區級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區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九)負責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全區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監督管理公物拍賣。
(十)負責管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社會保障、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區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十一)負責監督管理區級財政經濟發展支出,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制定全區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承擔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管理全區會計工作,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指導和監督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履行財稅、政府采購的監督指導、行政管理職能。
(十四)指導推進全區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建設,規范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優化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合理流動;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和對外經濟合作工作。
(十五)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監督和管理相關政策,擬訂有關制度,依法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十六)建立和完善全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負責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組織實施。
(十七)按照規定權限負責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任免、考核等相關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監事會規范化建設,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機制。
(十八)參與擬訂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監督執行。
(十九)圍繞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推動國有資本優化配置,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和回報水平。
(二十)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對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政策、標準等工作進行督促檢查,指導、監督所監管企業的法治建設及合規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十二)有關職責分工。
1.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進人問題的職責分工。中共平頂山市石龍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用人單位編制余缺和編制結構情況進行編制審核,核發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并在用人單位辦理入減編手續后出具入減編通知單。相關部門憑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和入減編通知單等辦理人員錄用、聘用(任)、調配、工資核定、社會保障等手續。
2.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平頂山市石龍區財政局負責制定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平頂山市石龍區稅務局等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等有關規定,負責做好非稅收入申報征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有關非稅收入項目收繳信息與平頂山市石龍區財政局及時共享。
3.區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分工。平頂山市石龍區財政局負責制定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各類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區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調劑、出租、出借、產權界定、清查登記、產權糾紛調處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事項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平頂山市石龍區機關服務中心按照規定權限負責區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擬訂相關具體制度并組織實施,接受平頂山市石龍區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承擔區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及資產處置的具體工作;按規定負責區直行政事業單位房地產管理和公務用車的編制、計劃、配備、更新并按規定處置,擬訂規章制度并貫徹落實;負責區直機關政策性職工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工作;負責辦公用房和辦公區的規劃編制、建設維修、權屬登記、使用調配、產權糾紛調處,按規定承擔房地產的產權界定、清查登記工作;對房地產處置提出初審意見,報平頂山市石龍區財政局審批。
張聚才 黨組書記、局長
梁留俊 黨組成員、預算績效評價中心主任
張二陽 黨組成員、副局長
夏洋 黨組成員、副局長
黃冠鋒 黨組成員、駐局紀檢監察組組長
賈小凡 副局長
王磊 預算績效評價中心副主任
魏鳳陽 主任科員
(一)綜合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事務、人事、勞資、機構編制、人員培訓、離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起草和修改有關重要報告和文件;管理財政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文電、機要、檔案、保密、保衛、信訪及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車輛、后勤服務及行政管理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政府采購、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協助局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負責黨組、局領導班子決議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監督檢查各部門執行財政稅收政策法令和財務會計制度情況,并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進行糾正和查處;對專項資金、專項撥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局機關內部監督;組織財政信息數據庫建設,擬訂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并組織實施;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財政普法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行政審批服務相關工作。
(二)預算股
分析預測全區宏觀經濟形勢并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負責全區收支預算編制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編制年度區級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承擔區直部門預算審核、批復、調整工作;承擔區直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和評價體系;匯總全區財政預算;負責編制全區年度財政決算草案并報區人大常委會審查;擬定全區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編制政府性債務預、決算;承擔財政支持“三農”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美麗鄉村建設等相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提出有關農村綜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議;提出完善鄉鎮財政職能以及建立健全鄉村政權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的建議;擬訂全區鄉鎮財政建設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指導鄉鎮對各項惠農補貼和農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發展財政投入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區財政預算內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和定額建議,擬定財務管理辦法,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三)國庫股
組織全區財政收支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組織制定全區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區級國庫業務;制定和完善資金支付監督管理制度,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及總會計核算;負責審核匯總區級年度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承擔國庫現金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區級政府國內債務工作;負責財政統一發放工資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收入分配制度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資金;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承擔清理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相關工作。擬定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行業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管理支農專項資金和財政扶貧資金;負責對所聯系部門(單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問效和監督管理;負責各項惠農補貼和農村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發展財政投入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工作,宣傳落實有關政策并擬定具體實施辦法;在國家稅制改革統一框架下,研究提出加強地方稅體系建設相關建議;負責擬訂稅源經濟建設相關政策措施;承擔稅收政策調查等工作;負責綜合治稅工作;編制稅收收入計劃,辦理稅收減免等事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專項收入、罰沒收入等政府非稅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負責區級非稅收入征繳、稽查和數據信息匯總、分析;負責財政票據的印制、發放、使用、核銷等工作;負責編制和執行區級非稅收入部門預算,負責各項非稅收入資金的支出管理,監督檢查各單位非稅收入部門預算執行情況,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管理區級財政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預算單位設立支出總賬及分類賬管理系統;審核預算單位支付申請,辦理和監督財政資金支付業務并進行相關會計核算;處理和反映預算支出信息;配合推進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擬定全區政府采購規章,貫徹執行政府采購政策、法律、法規;擬定區級政府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以及公開招標數額標準;負責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匯總;監督政府采購預算執行及審核支付政府采購資金;審批政府采購方式;負責政府采購信息統計;管理、監督政府采購活動,負責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負責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監督管理,報批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資格。
(四)企業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股
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進區直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工作;落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工作;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制定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費用標準,編制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購置預算;負責區級國有資本對外投資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集中統一處置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管理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行為;按照管理權限負責區級執法執勤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有關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工作;負責區級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清查等工作;負責全區清產核資工作。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編制區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審核和匯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管理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全區企業財務制度,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財政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公物拍賣;承擔地方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方針政策,行使國家賦予的國有資產所有權、監督管理權以及相關工作;承擔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金融監管、金融體制改革協調配合相關工作;擬訂全區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全區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擬訂普惠金融有關政策、公共服務領域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擬訂政府投資基金政策和有關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信息化建設;負責監督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情況;負責有關監督成果的利用工作,分類處置、督辦和深入核查監督檢查中發現移交的問題,對共性問題組織開展專項核查;組織開展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調查,提出有關責任追究的意見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內部審計和監督檢查工作。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國有資產監管及體制改革、國資國企高質量發展等重大的政策建議;督促所監管企業做好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環境保護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任免等相關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探索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指導所監管企業董事會、監事會建設;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研究提出全區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主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進行監管;組織對所監管企業的投資效果進行后評價;組織推動所監管企業開展科技創新和實施品牌戰略;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擬訂并牽頭實施所監管企業改制、上市、重組方案和國有資本出資企業的組建方案,對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股東代表的工作方案;承擔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工作;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關閉破產有關工作。監督指導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經濟運行和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統計信息;指導所監管企業建立健全會計和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負責指導所監管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業務工作。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提出所監管企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意見并組織實施;根據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方案;建立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長效激勵約束機制;規范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完善職工福利保障體系。落實國有資本運作相關制度規范,組織指導所監管企業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推動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指導所監管企業對所從事的金融業務加強管理與服務;組織指導有關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有關工作;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工作;承辦國有資本預決算編制、執行有關工作。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制度的意見,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的資本金變動、股權管理、對外擔保及發債方案;負責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有關工作;監督、規范國有產權交易。指導所監管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指導推進所監管企業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做好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信訪維穩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就業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意識形態領域工作;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