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政策規(guī)定及申請流程
一、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政策規(guī)定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4月5日國務院令617號)第十五條: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第十四條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許可。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jīng)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cè)耍?/span>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jīng)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按照隸屬關系向所在地省轄市或者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下列材料: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校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六)校車駕駛?cè)说臋C動車駕駛證;
(七)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八)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二、校車申請流程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