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20年9月27日印發了《石龍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取消和保留區政府部門證明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一、文件制定必要性及目的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減證便民、優化服務,轉變政府職能,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切實做到沒有法律依據的證明事項一律取消。
二、文件制定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和《平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做好證明事項清理相關工作的通知》(平政辦明電〔2020〕26號)
三、征求意見情況
為使本《通知》內容全面、可操作,征求了各街道、區政府相關部門。通過了區法治政府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法制方面的審核。
四、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情況
無重大分歧。
五、文件施行日期
該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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