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石龍區“九小”場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考核評價獎懲辦法(試行)》已經區六屆政府第2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3年9月18日
石龍區“九小”場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考核評價獎懲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持續推進全區“九小”場所消防安全長效機制建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激勵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開展“九小”場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情況的考核評價和獎懲。
第三條 對各街道辦事處和相關職能部門的考核評價,依照《全市“九小”場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評價辦法(試行)》(平九小專班〔2023〕2號)實施;考核評價內容主要為“九小”場所隱患排查整治工作情況、長效機制建設情況以及相關部門職責履行情況。
第四條 對各街道辦事處的考核評價,采取月度評價與年度總體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由區“九小”場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專班(以下簡稱“區工作專班”)負責組織。
第五條 對相關部門的考核評價,依照該部門職責履行情況和日常督導掌握情況進行綜合評價,職責履行情況由區工作專班每月抽查部門工作資料進行評價。
第六條 區“九小”場所治理專班單位要采取嚴治和嚴控兩道防線,堅決扭轉治理反彈、再治理再反彈的被動局面,明晰責任分工,細化工作落實。應急、消防部門要強化對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行業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督導檢查,公安和市場管理部門要加大聯合執法力度,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行業部門要貫徹“宣傳教育、違法告知、督促整改,跟蹤檢查”的工作程序,引導“九小”場所負責人做到“四清、兩拆、三確保”,主動整改隱患、消除風險。
第七條 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行業部門在區工作專班組織的月度評價中,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給予通報表揚;落后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分管負責同志在區治理工作月推進會上作表態發言,視情在落后單位召開治理工作現場推進會。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行業部門在治理工作中,被市督導組通報轄區“九小”場所問題嚴重的或反復督辦的;或因工作落實不力、未上報治理檔案資料,導致我區在市九小專班評價扣分較多,影響在全市位次的,由區工作專班提請政府約談分管負責同志,并責令在區治理工作月推進會上作檢討發言;情況嚴重的,由區工作專班提請政府約談主要負責同志,并責令在區治理工作月推進會上作表態發言。
第九條 在“九小”場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給予函告提醒、通報批評或組織約談;造成嚴重后果的,建議有關部門給予停職、崗位調整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九小”場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通報、交辦或督辦的問題,未按時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九小”場所消防安全隱患問題被媒體曝光、群眾投訴、上級通報、領導批示或檢查發現要求整改,但整改、處理不及時或未有效解決的;
(三)工作不積極、不認真,措施不落實,職責履行不到位,推諉扯皮,未按時限和要求完成治理任務的;
(四)錯報、漏報、瞞報各種文件、報表和資料,在檢查、考評、上報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五)因工作不力,致使轄區內“九小”場所等重點場所發生亡人或者有影響的火災事故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第十條 年度總體評價結果報區委區政府作為對各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對年度總體評價中落后的街道辦和有關行業部門,由工作專班提請區政府對其主要負責人通報批評、組織約談或專項督辦,取消分管領導、專班工作人員當年消防工作評先評優資格。
第十二條 對年度總體評價中表現突出,且轄區“九小”場所未發生亡人或者有影響的火災事故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予以通報表彰,并視情給予一定財政資金獎補。
第十三條 對年度總體評價中表現突出的辦事處和相關部門,由區九小場所治理工作專班推薦上報市政府通報表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工作專班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