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石龍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石龍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 發文字號
- 平龍政辦〔2023〕36號
- 索引號
- 11410404MB0Q071344/2023-00001
- 發布日期
- 2023-09-29
- 有效性
- 主題分類
- 區政府辦公室文件
- 體裁分類
- 服務對象
- 全社會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石龍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9月25日
石龍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迅速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保障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平頂山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四)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區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街道辦事處撲滅本轄區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級各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組織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理制度,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應加強業務指導,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能力。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各街道辦事處應迅速做出應急響應,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堅持“防控并舉、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落實好以免疫為主的各項預防性措施,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理。做好人員、技術、物資的應急儲備,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加強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依靠群眾,群防群控。
二、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III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一)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我區街道辦事處有3個以上連片發生疫情,或在全區呈多發態勢。
2.口蹄疫在14日以內,在我區街道辦事處有3個以上連片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并發生疫情。
3.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的。
4.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二)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我區街道辦事處有2—3個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以內,在我區街道辦事處有2—3個連片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并發生疫情。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街道辦事處有3個以上連片發生豬瘟、雞新城疫疫情。
4.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有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類動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繼續擴散的趨勢。
5.省農業農村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三)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我區街道辦事處有1—2個連片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2個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我區街道辦事處有1—2個連片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2個以上。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我區街道辦事處有2~3個連片發生豬瘟、雞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4.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我區街道辦事處有3—4個連片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
6.市農業農村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四)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在我區街道辦事處有1個連片發生疫情,或豬瘟、雞新城疫疫情在我區街道辦事處有1—2個連片發生疫情。
2.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街道辦事處內呈暴發流行。
3.縣級以上農業農村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三、應急組織
(一)應急指揮機構
1.實行動物防疫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工作總負責,區政府區長是疫情控制第一責任人。區政府做好區級控制重大動物疫情所需資金、技術、物資的儲備,按年度納入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負責發布、解除封鎖令,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
各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的動物防疫工作負總責,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是疫情控制第一責任人。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重大動物疫情控制和撲滅所需的技術及相應物資的儲備,負責組織制定本轄區內的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計劃和應急預案,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
2.區政府設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區重大動物疫情預防、控制、撲滅等工作,決策有關重大事項等,根據應急處理需要,調集人員、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設置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以及采取隔離、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監測、緊急免疫接種等控制、撲滅措施。區政府主管副區長擔任區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區委宣傳部、區政府辦公室、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衛健委、區自然資源局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指揮部成員由區委網信辦、區民政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商務局、區科技局、區建設交通局、區公安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消防大隊等有關單位負責人組成。根據疫情發生情況,應急指揮部可對成員單位進行調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具體職責是:負責全區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組織、協調各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收集分析和預測疫情發生發展趨勢;調配疫情處理和相關的資金及物資。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設聯絡員,負責聯絡工作。
3.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如下:
區委宣傳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正確引導輿論,加強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宣傳報道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
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負責疫情的監測、報告、診斷,迅速對疫情等相關情況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撲滅的技術措施。調集動物防疫專家參加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提出封鎖建議,并參與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對疫點、疫區內應撲殺的畜禽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工作;對疫點、疫區內的污染物等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對飼養場所和周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根據需要組織對受威脅區內易感畜禽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周邊縣、區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根據需要在縣、區界建立免疫隔離帶。加強對受威脅區內易感畜禽及其產品的監測、檢疫和監督管理。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疫苗、藥品、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等。對封鎖、撲殺畜禽、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所需費用及補貼資金做出評估,并安排資金使用計劃。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建立疫情應急預備隊。參與組織對疫點、疫區及周圍群眾的宣傳工作。負責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和觀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范圍和遷徙動態趨勢等預警信息。組織開展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工作。發生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快速采取隔離控制等措施。
區財政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所需資金的管理工作,保證封鎖、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監測、緊急免疫接種等工作經費。同時做好經費和捐贈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發改委:負責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的計劃安排,協調防護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應急生產和供應,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區衛健委:負責疫區內人員防護有關標準的制定和技術指導,以及高危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高危人群疫情監測防控等工作。
區民政局:負責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殺養殖場戶災情損失的調查核對和災后困難戶的救助工作。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負責牽頭制定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政策,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參與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工作。
區商務局:配合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落實畜禽定點屠宰場的有關防疫措施。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期間,負責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配合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做好轄區內外對我區畜禽產品設限的應對工作。
區科技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防治技術方案,參與重大動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識的宣傳推廣,組織科研力量開展應急防治技術科研攻關,協調解決檢測技術、藥物、疫苗研發和應用中的科技問題。
區建設交通局:負責提供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的公路運輸保障,配合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做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設置及疫區封鎖工作。
區公安局:密切注視疫情動態和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參與做好疫區封鎖、動物撲殺等工作,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做好疫區、受威脅區內的畜禽及其產品交易市場的監管工作,根據疫區封鎖情況關閉疫區內的畜禽及其產品交易市場,禁止疫區內的所有畜禽及其產品的經營活動。
區消防大隊: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行動,與公安部門一同做好疫區封鎖、畜禽撲殺等工作。
其他部門職責:其他有關部門根據疫情控制需要,做好相關工作。
(二)專家組
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組建區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組,具體職責:
1.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級別采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2.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提出建議;
3.參與制定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
4.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培訓和指導;
5.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建議;
6.承擔區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預警預報
(一)監測
各街道辦事處應協助建立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預警預報網絡體系,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應加強對監測工作進行指導、監督,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
(二)預警
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根據監測信息,按照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流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作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
(三)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可疑重大動物疫情時,應及時向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或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報告。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值班電話0375-2535229。
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 責任報告單位
a.區人民政府;
b.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c.動物及其產品生產、屠宰、加工、營銷、儲運、中轉等單位;
d.各類動物診療機構;
e.相關科研院校。
(2)責任報告人
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的畜牧辦公室工作人員;動物及其產品生產、屠宰、加工、營銷、儲運、中轉等單位的人員。
2.報告形式
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3.報告時限和程序
轄區發現可疑的動物疫情時,應當立即向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報告;街道辦事處應迅速向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報告。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診斷,必要時可請省、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派人協助診斷。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于2小時內將疫情上報市農業農村局和區政府,特別重大、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區政府應當在2小時內向市政府報告。
4.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染疫或疑似染疫動物的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癥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系方式等。
(四)病料采集
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樣品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確診,不能確診的,送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重大動物疫病應當由農業農村和水利局采集病料,未經農業農村部或者省農業農村局批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準宰殺、食用、銷售、轉運病死畜禽,更不得擅自分離毒(菌)株。
(五)疫情認定
重大動物疫情認定由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認定,必要時,由省、市農業農村局認定。
五、應急響應
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在我區發生,或者我區受到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威脅,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應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應急響應,啟動應急預案。
(一)應急響應
1.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Ⅰ級)、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的應急響應。
由區政府根據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的建議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按國家、省、市的要求采取相應的應急響應。
2.一般突發應急預案(Ⅳ級)的應急響應
區政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迅速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投入應急處理工作;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的交易,根據需要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臨時征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應急措施;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應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客觀適度,規范有序,注重社會效果;組織動員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委會及群眾,開展群防群控。
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組織畜牧辦公室和農業綜合執法大隊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的指導;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的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增強群眾防控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組織專家組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落實情況的效果評價;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組織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向區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報告結果,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按規定采集病料,送省實驗室或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技術培訓。
區衛健委、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區建設交通局、區公安局:在交通路口設置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的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
區商務局、區發改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公安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3.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響應
當其他地區發生疫情而我區未發生時,應根據疫情發生地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區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a.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b.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c.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措施,防止疫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d.根據需要在與疫情發生地接壤的地區建立免疫隔離帶。
e.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增強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f.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的檢疫監督工作。
(二)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要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理人員還應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接種相應的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
(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照規定處理后,該疫病經過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發生Ⅰ級、Ⅱ級、Ⅲ級疫情的,隨著國家、省、市的終止而終止。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由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請區政府或區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宣布,并向市農業農村局報告。
六、疫情處置
(一)疫點
1.在疫點設置警示標志,嚴禁人員、車輛出入,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出入時需經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批準并嚴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撲殺并銷毀染疫動物和易感染的動物及其產品;
3.對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飼料、墊料、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4.對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動物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
(二)疫區
1.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
2.根據需要撲殺并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及同群動物,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產品,對其他易感染的動物實行圈養或者在指定地點放養,役用動物限制在疫區內使役;
3.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并按照農業農村部的規定,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必要時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撲殺;
4.關閉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禁止動物進出疫區和動物產品運出疫區;
5.對動物圈舍、動物排泄物和飼料、墊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場地進行消毒或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受威脅區
1.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
2.對易感染的動物根據需要實行緊急免疫接種。
七、善后處理
(一)后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應在區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理經過、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分析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評估報告上報區政府,同時上報市農業農村局。
(二)表彰和獎勵
區政府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三)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四)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做好現場評估,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序進行補償。
(五)撫恤和補助
區政府要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補助和撫恤。
(六)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七)社會救助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后,區民政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工作。
八、應急保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區政府應積極協調農業農村、衛健委、財政、交通、公安、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應急保障工作。
(一)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1.應急隊伍保障
區政府應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具體實施封鎖、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疫情處理工作。預備隊由區農業農村局、衛健委、財政局、公安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建設交通局、消防等部門的人員組成,且相對固定。
2.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應積極協調運輸車輛,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3.醫療衛生保障
衛健委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高危人群疫情監測,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健委開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應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5.物資保障
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應按照計劃建立應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并負責儲備物資的管理、維護、保養、更新。應急儲備物資主要包括:(1)診斷試劑;(2)疫苗、各類消毒藥品;(3)消毒設備,包括高壓消毒機、輕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4)防護用品,包括防護服、耐酸堿手套、防護眼罩、防水鞋、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等;(5)運輸工具,密封運輸車;(6)撲殺設施設備,包括撲殺器、高強度密封塑料袋等;(7)通訊工具,包括移動電話、對講機、傳真機、電腦等;(8)封鎖設施設備,包括帳篷、行軍床、警戒帶、警示牌、警示燈等;(9)其他用品,包括毛巾、手電筒、一次性注射器、疫苗、冷藏箱、采樣器械、多功能應急燈等。
6.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每年都設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控制專項儲備資金不少于10萬元,保留常年規模,滾動使用,并納入區財政預算。主要用于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和更新、撲殺畜禽補貼和疫情處理、疫情監測、應急預備隊的培訓演練等方面。如發生不可預測的重大疫情,實際資金需求與預算安排有差距的,區財政部門要予以追加,以保證支出需要。
口蹄疫疫苗經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承擔。撲殺補償經費由中央、省、省轄市、飼養者個人按照60%、10%、10%和20%的比例承擔;規模飼養場發生口蹄疫疫情的,撲殺補償經費由中央、省、省轄市、養殖單位按照40%、10%、10%和40%的比例承擔。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經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承擔。撲殺補償經費由中央、省、省轄市、飼養者個人按照60%、10%、10%和20%的比例承擔。
其他動物疫病的疫苗、撲殺補償等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區財政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應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二)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專家組,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三)培訓和演習
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內容包括:1.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采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措施;2.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應急預案;3.個人防護知識;4.治安與環境保護;5.工作協調、配合等要求。
在沒有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常態情況下,區政府每年應有計劃地舉行實戰演練,確保預備隊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
(四)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和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九、附則
(一)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一二三類動物疫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別重大動物疫情。
我國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是指瘋牛病、非洲馬瘟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
我國已消滅的動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國曾經發生過,但已撲滅凈化的動物疫病。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場(戶)或者是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如為農村散養,應將患病動物所在的行政村劃為疫點。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疫情處置要求
有關疫情的確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劃分,封鎖、撲殺、無害化處理、免疫、消毒、監測、人員防護等處置措施應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執行。
(三)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應定期評審,并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并將新修訂的預案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
(四)本預案由石龍區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五)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